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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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逵安 代理人 盧元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人之子及其戶籍謄本,及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母 鍾采忻 如何│││約定負擔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並提出未成年子女之母鍾采忻│││之戶籍謄本。│├──┼─────────────────────────────┤│2│聲請人自民國106年12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等)│├──┼─────────────────────────────┤│3│聲請人居住房屋為何人所有?每月分擔水、電、瓦斯費支出1500元│││是如何計算?總額約多少?何人共同分擔?│├──┼─────────────────────────────┤│4│聲請人主張扶養其父 黃進興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黃進興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仰賴聲請人扶養情形?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父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人數│││及其等姓名?與聲請人父親之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就黃進興扶養費用分擔方式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5│請說明聲請人繫屬法院之強制執行案件,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6│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6年│││12月起,並補登至最新)。│├──┼─────────────────────────────┤│7│聲請人父親106至108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如有收入並應提出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