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小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小上字第7號上訴人 謝逸騰 被上訴人 劉詩宗 追加被上訴人京漢國際驗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彥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509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及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小額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且小額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同法第436條之27亦設有規定。
二、本件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參見原審卷第47頁),依前揭上訴法定不變期間20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上訴人至遲應於106年12月7日前提起第二審上訴,方為適法。詎上訴人遲至106年12月12日始行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追加被上訴人京漢國際驗證有限公司,有民事上訴聲明變更暨上訴答辯一狀可憑(參見本院卷第16頁),顯已逾越上訴法定不變期間,暨違反小額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追加等規定,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即為不合法,而該不合法之情形復屬無法補正之事項,應由本院逕予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王金洲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