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債權人 林筱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彭仁暘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借款之催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須該催告訴達債務人後經過一個月,其清償期始為屆至,經本院民國107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聲請狀後附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以供本院審核系爭借款之清償期是否已屆至,該裁定已於
107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