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亞紀 被上訴人即原告 馬兆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為主文第一項上訴人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同小段建號01520建號建物其中M樓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105.29平方公尺),即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里○○鄰○○○路○段○○○○○號建物,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公同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核定為11,797,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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