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原告樹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銀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音通信有限公司、 莊詩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