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19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紹武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淑嫺
蕭毅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 律師
李建慶 律師 張家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975萬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