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立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立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下簡稱受刑人)莊立建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5年11月24日數罪併罰聲請狀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部分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傷害等數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數罪併罰聲請狀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附表:受刑人莊立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藏匿人犯│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2月9日至102年3月18日│102年1月10日至102年2月3日││││之照顧管教 吳童 期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231、2489號│年度偵字第1231、248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81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8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6日│104年5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81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194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5月26日│105年8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備註│年度執字第1817號(已易科罰│年度執字第2616號│││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