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陳從以 被告AHMADI(印尼籍)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