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41號上訴人 劉文雄 被上訴人 金溥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准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本息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又就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准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萬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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