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3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6,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