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2、3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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