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4759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3日,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6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388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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