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鳳山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24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嗣上開緩刑於96年4月30日經本院裁定撤銷。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