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林文吉 因㈠於附表一所列日期所犯竊盜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一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㈡於附表二所列日期所犯竊盜等4罪,經判處如附表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3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茲聲請人以上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二所列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1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