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各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並與不予減刑之附表編號4、6、7所示各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其中編號1、2、3、5部分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其餘各罪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5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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