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2號

原告 謝沁容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

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黃瓊雪

柯岱育

楊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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