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927號

上訴人 黃絢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彩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1,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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