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2月8日通知上訴人於3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8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