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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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014號
原   告  簡義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筱娟 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前經原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5號),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 板小 字第 4014 號裁定(108.10.01)[撤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司促 字第 151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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