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
原 告 林鉦倫
被 告 謝穎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
票),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向本院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民國108年度司票字第3200號)。被告於
原告未滿20歲時帶原告簽賭電腦賽車,結果原告輸了,原告
在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下,就簽下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
,而因為被告贏了,當初就與上頭講好,將原告輸的轉付給
被告,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並聲明:確認被告就其持
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
權利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
否認原告主張,兩造未一起去簽賭,被告未參與賭博。又原
告因缺錢而信貸,信貸後仍覺得不足其花費,且向被告表明
家有急用,向被告借款200,000元,被告才交付現金200,000
元。原告除簽發系爭本票外,並於108年3月11日匯款5,000
元給被告作為清償之用,之後原告再以LINE傳已匯款5,000
元之證明給被告。又原告簽發系爭本票系出於其自願,而非
受被告強暴脅迫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
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
法院42年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持以原
告名義所簽發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原告為強制
執行,經本院於108年5月22日以108年度司票字第3200號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8年度司票字第3200號民事聲請卷審閱無訛,自堪信為
真實,足見被告得隨時持上開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原告則有受強制執行之危險,該等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
,是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
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
行為,無效,民法第78條定有明文。而簽發票據,依目前
實務見解,為一單獨行為,故限制行為能力人於簽發票據
時,依據民法第78條規定,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否
則該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其票據債權自無從衍生而不存在
。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確認法律關
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
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70號民事判例意旨
參照)。查原告係00年0月00日生,且其係於107年12月
20日簽發系爭本票等情,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108年度
司票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及系爭本票等影本為證,並為被
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足見原告於簽發系爭本票時
,係7歲以上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簽發系爭本票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否則該票
據行為即為無效,系爭本票債權自無從衍生而不存在。而
被告雖辯稱:原告向被告表明家有急用,向被告借款200,
000元,被告才交付現金200,000元。原告除簽發系爭本票
外,並於108年3月11日匯款5,000元給被告作為清償之用
,之後原告再以LINE傳已匯款5,000元之證明給被告等語
,然已為原告所否認,則被告辯稱系爭本票有效,自應就
此項利己事實,即原告簽發系爭本票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
允許乙節負舉證責任,然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原告簽發系爭
本票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則被告所辯前詞,即非可
採。綜上以析,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之行為,未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允許,應屬無效,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自無從衍生
而不存在。
(三)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其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
所示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廖碩薇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
│││││(新臺幣)│
├──┼───┼───────┼───┼─────┤
│1│林鉦倫│107年12月20日│未載│2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