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85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被   告  陳亦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12元,及自9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68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
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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