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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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4、5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威捷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丁○○
金昌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允陽營造有限公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允揚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丙○○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告等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被告雙方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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