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4、5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被告詠騏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己○○被告癸○○被告 易伸昌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子○○被告壬○○前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戊○○律師被告長長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乙○○
丑○○選任辯護人庚○○律師被告建屏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辛○○被告丙○○被告廣翔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寅○○
陳承敏 選任辯護人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告等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被告雙方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