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4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20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2,8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93年11月4日起至123年11月3日止,作為擔保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於93年11月9日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於93年11月12日邀同案外人 翁財旺 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1,820,000元及1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93年11月15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共計20年,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按期攤還本息,利息則依借款契約書第五條及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第二條第三項,以聲請人銀行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百分之5計算,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均利型指數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按實際負擔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95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1,884,991元及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借據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三)另相對人於93年11月4日邀同第三人翁財旺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34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93年12月1日起至98年12月1日,共計5年,以每月為1期,共分240期,按期攤還本息,利息則依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百分之3.74加碼年息百分之4.26計算,按期付息,上開借款利率,隨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按實際負擔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95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247,180元及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借據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四)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存款牌告、大額存款牌告暨基準放款利率表3份、授信明細查詢單、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契約書2份、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5年7月21日新院雲民倫95拍349字第1467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於95年8月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34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鄉○○○段││319│建│││226.45│8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4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3│泰豐段319地│康樂路1│住家用、│││6│││││││││6│陽台│6│平│全部││││3│號│段200巷│鋼筋混凝│││8│││││││││8││.│方│││││││1之2號│土造、4│││.│││││││││.││7│公││││││││層│││4│││││││││4││5│尺│││││││││││7│││││││││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