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志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秦富潔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志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