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