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632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被告與告訴人間為2親等之旁系血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而被告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有債務糾紛,氣憤難平,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其手段尚非嚴重、犯罪所生之損害尚輕,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並犯罪後坦承犯行,頗知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354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簡易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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