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95號聲請人 張信棋 相對人張 劉有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主文相對人 張劉有妹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0,912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複丈費│4,000元│101年4月27日之測量費,由聲請人於││││101.04.23預繳│├─────────┼───────────────┼──────────────────┤│合計│114,912元│依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主文所││││載,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即││││34,474元【計算式:〔(110,912+││││4,000)×0.3〕=34,474元(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另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101年7月18日││││囑託竹北地政事務所繪製複丈成果圖之費││││用,係經相對人同意預繳,又經本院於││││101年12月4日以新院千民寶101司聲││││395字第27179號函通知相對人於7日內││││陳報該筆繪製費用,該通知於101年2月││││6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逾期未陳報,故││││該筆測量費用本件不予列計(見101年度││││訴字第210號卷第50頁101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相對人同意負擔該筆測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