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守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八月二日屆滿三月,經本院裁定自同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後,於十月二日屆滿二月。今本院認為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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