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林繼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債權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於民國95年3月23日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變更乙事,業經核准登記在案,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啓諏 (歿)於民國(下同)92年4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9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4月29日起至122年4月2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2年
5月5日邀同第三人林啓諏(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詎自100年10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770,1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清償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年1月6日雲院恭非平決100年度司拍字第16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1年1月22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五、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7年11月17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6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三塊厝│鹿場│0000-0000│建│576.00│全部│││0│││││││││││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66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鎮○○○段│雲林縣西螺鎮鹿│1層磚石造│一層115.56│115.│全部││││0│000│鹿場小段0223-0│場6號│││56│││││1││001地號││││││││└─┴───┴───────┴───────┴───────┴─────┴──┴─────────┴──────┴──────┘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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