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蔡美雲
陳柚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被告 陳火龍
陳金里 陳添貴 陳添福 陳進國 陳進祥 陳進智 陳德和
號 陳世量 陳貴有 陳木春 陳進雄 陳金坤 陳坤棋 陳坤煌 陳信嘉 陳信廷 陳榮駐 陳勝鎮 陳勝乾 陳豊德 陳來成 陳來坤 陳來賓 陳來玉 陳憲龍 陳黃草 陳豐景 陳豐山 陳豊寶 陳永忠 陳水田
21號3樓 陳枝瑞 陳文章
12號5樓 陳文榮
號2樓 陳登豐 蔡玉珠 陳期定 陳茂林 陳茂松 陳冠彰 陳 張月霞 陳宗明 陳張市仔 陳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土地登記簿所載,被告陳火龍係早於民國36年4月18日因總登記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則請查明該被告是否已死亡,如有,則請提出人工抄寫全戶戶口名簿、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且如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另是否變更訴之聲明以及追加被告等到院。
㈡、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系爭土地及其上地上物之照片、使用說明、周圍道路標示、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