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調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調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調訴字第2號原告 林宜貞
林芷伶 林俊宏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淑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被告 洪珮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華齡段」之記載,應更正為「百齡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達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