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進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蔡進文身份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蔡進文身份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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