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2號聲請人 林美富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美富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6年10月2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資產表所示,並無不動產、僅有西元2004年出廠之機車一台,存款總計987元,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兩張保單(據該公司回復資料,預估解約金合計約3,050元),別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所提陳報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結果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函等在卷可佐,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明,後經本院於107年5月11日函請債權人就本件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未見債權人提出具體跡證足認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可供換價以為清償。是以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清算財團財產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之情事,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