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南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南豪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董南豪因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109年度訴字第2000號、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10年8月13日聲請書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月108年1月14日下午5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107年7月22日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108年7月31日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932號臺中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22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108年1月12日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107年7月22日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108年7月31日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933號3廢棄物清理法等有期徒刑7月108年6月28日至108年7月1日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269號臺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000號109年12月30日臺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000號110年2月8日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91號4竊盜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8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99、4300、4301號彰化地院110年度易緝字第2號110年1月25日彰化地院110年度易緝字第2號110年2月9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18號經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5竊盜有期徒刑9月108年6月14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99、4300、4301號彰化地院110年度易緝字第2號110年1月25日彰化地院110年度易緝字第2號110年2月9日6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108年6月14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99、4300、4301號彰化地院110年度易緝字第2號110年1月25日彰化地院110年度易緝字第2號110年2月9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