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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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及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