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信佑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信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