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08號聲請人 林慶全 相對人 陳重安 相對人 詹志雄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 吳玲蘭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吳玲蘭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玲蘭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相對人吳玲蘭,相對人鄭順龍為背書人,而非發票人,按票據法第123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適用,故聲請人對相對人鄭順龍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