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25號原告 魏高明 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治宇 被告 黃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至原告雖曾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項、第2項等法令規定,命訴訟費用由被告單位負擔,然該等規定係訴訟終結後之訴訟費用負擔問題,與原告於起訴時應先繳納裁判費無關,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