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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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王宗耀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所為101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抗告事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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