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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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 陳緯恩
陳緯真 原告 陳緯珊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告佳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嘉瑋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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