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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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2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28日起至94年1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94年12月27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94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800萬元,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甲○○、第三人丙○○於94年12月2日所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票面金額分別為200萬元、600萬元,詎上開債務屆期不獲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登記清冊、本票2紙、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於95年2月9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369│旱│1,402.00│全部││├─┼───┼────┼───┼──┼────┼─┼──────┼────┼──────┤│2│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406│田│2,250.00│全部││├─┼───┼────┼───┼──┼────┼─┼──────┼────┼──────┤│3│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1077│旱│1,853.00│全部││├─┼───┼────┼───┼──┼────┼─┼──────┼────┼──────┤│4│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1078-1│林│14,840.00│全部││├─┼───┼────┼───┼──┼────┼─┼──────┼────┼──────┤│5│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1149│建│388.00│全部││├─┼───┼────┼───┼──┼────┼─┼──────┼────┼──────┤│6│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1149-1│林│3,092.00│全部││├─┼───┼────┼───┼──┼────┼─┼──────┼────┼──────┤│7│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1149-2│林│3,266.00│全部││├─┼───┼────┼───┼──┼────┼─┼──────┼────┼──────┤│8│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1149-3│林│3,181.00│全部││├─┼───┼────┼───┼──┼────┼─┼──────┼────┼──────┤│9│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1150│林│8,341.00│全部││├─┼───┼────┼───┼──┼────┼─┼──────┼────┼──────┤│1│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1151-2│林│1,051.00│全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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