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456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美英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所為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各審級法院對於被告之羈押權,各自獨立存在,案件(包括人犯)一經移審,原羈押裁定即失其效力,被告對之所為抗告之請求,即欠缺保護之必要,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羈押期間之規定即明。本件原審於民國99年6月25日對抗告人即被告陳美英(下稱抗告人)之羈押裁定,及於同年9月25日延長羈押之裁定,因抗告人於判決後提起上訴,已移由本院另行羈押在案,揆之前開說明,原審之羈押及延長羈押裁定已不生效力,抗告人對原審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所為抗告之請求,自無保護之必要,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張詠婷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