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446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文峰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且經收受之證明。(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得以公告代通知之規定,僅適用於資產管理公司,而聲請人並非資產管理公司)。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玉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