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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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並增引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應受尿液採驗人同意事項登記表、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