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0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678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物,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455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已成立和解,聲請人亦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爰聲請返還提存物。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定,得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之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本件聲請人係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678號民事裁定而向本院提存所辦理假扣押擔保提存,有前揭假扣押裁定影本暨提存書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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