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10號聲請人 李玉麟 上列聲請人李玉麟因與相對人 林俊玨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玉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為多少?本票所載金額為新臺幣1,658,000元,狀紙所載請求金額為1,858,000元,是否誤載請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