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三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三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子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曾雅坪台灣土地銀行竹│九十二年十月三十│壹萬壹仟捌佰元│一0二八0二│││││北分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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