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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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乙字第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上訴字第八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七月間更犯著作權法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少連訴字第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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