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六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三一四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三一四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後,相對人業以本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八五號(和股)訴請聲請人給付票款,是相對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張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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